解析:
当涉及到返还财产的法律规定时,特殊的情形如下所述:
倘若某人故意侵占他人财产,那么被侵害权益之方有权向非法占有者提出返还要求;
在动产物权设立以及转让之前,若第三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该动产,则负有交付义务之人可通过转让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来替代实际交付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