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商标许可证颁发者所拥有的权益与承担的职责。
在这份复杂的协议中,商标许可证颁发者与获得许可的企业或个人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双方,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此项商标许可协议依法设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商标许可证颁发者所享有的关键性权利和承担的首要职责包括:
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商标许可证颁发者有资格收取商标许可费用;
拥有监督受许方是否遵守合同条款约定并妥善使用许可商标的权力;
此外,在出现受许方严重违背合同协议的特殊情况时,他们还享有撤回商标使用权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与此同时,商标许可证颁发者也需严格遵照合同条款,无偿为受许方提供真实且合法的许可商标;
必须向受许方提供必要的保障,使其免受任何有关商标侵权指控之扰,并确保商标专有权受到充分维护;
对于独占许可证,商标许可证颁发者自身应停止使用该商标,并禁止再次授权他人使用;
而对于排他许可证,商标许可证颁发者则不能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予其他第三方使用。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商标许可证接受者所享有的权益和需要履行的职责。
作为商标许可证的接受者,他们有权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合法地使用许可商标;
对于独占许可证,他们还有权监督商标许可证颁发者及其关联方不再使用许可商标;
对于排他许可证,他们同样有权监督商标许可证颁发者不再将许可商标授予他人使用。
除此之外,商标许可证接受者还需承担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义务,并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过程中,不会超出双方事先商定的范围和限制。
如果发现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商标许可证接受者有责任立即通知商标许可证颁发者,并积极配合后者进行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