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进行调查之后,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于诱发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影响以及过失的程度轻重,依法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若某一方的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出现,则应承担全责;
如果当事人选择逃避责任,导致现场情况发生改变、相关证据消失殆尽,以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难以确认交通事故的实际状况,那么该逃跑者需承担全部责任;
又如,如果当事人故意损坏、篡改现场,销毁证据,亦需承担全部责任;
(2)如果是由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引发的交通事故,则需依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产生的作用大小以及过失的严重程度,来分别判定他们应承担的主责、同责或次责;
(3)若各方当事人均未有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且这一事件被认定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那么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