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工程预付款的设定额度,我们通常建议建筑工程中的预付款总额不宜超出其当年建筑(包含水、电、暖、卫等相关设施)工作总量的50%,但同时亦不应低於30%。
尤其是在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且总工期在六个月之内的项目中,可以适度提高这个比例。
至于安装工程方面,根据经验,预付款的总额则一般不宜超过其当年安装工程量的20%;
若涉及到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案例,那么这个比例当然也可以适量上调。
关于工程预付款的回收时间及方式,我们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折回或折抵的形式进行回收,并确定相应的比例。
此外,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一般应不晚于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的七天。
为了确保工程预付款能够完全投入到工程建设之中,避免其被挪作他用,防止承包商在收到工程预付款之后未能按照预定计划及时进场施工,发包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工程预付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最后,关于工程预付款的回收时间和比例,例如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25%至75%之间,可以按照工程进度款的比例逐步回收工程预付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三条
实行预付款结算,每月终了,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
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送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