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军人婚姻问题时,离婚诉讼同样可行。
以下是相关规定:
首先,当非军人一方提出共同仲裁请求时,须得到军人的批准方可进行;
其次,若军人持反对意见,并且双方婚姻基础稳固且婚后关系和睦,非军人一方未提供重要且合法的理由作为依据的情况下,仲裁庭将不会作出离婚裁决或下达此项命令;
最后,如果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或者军人一方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婚姻无法持续维系,经过调解与协商仍无法解决问题的,应由军队及以上级别的政治机关对军人进行思想教育,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调解或裁决,以决定是否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