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上,女方是完全有权提起离婚请求的。
当有一方主动提出结束婚姻关系时,主要可采取两种途径进行处置,即前往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协议离婚,或者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离婚。
前者的实施前提在于双方已经就所有相关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进而选择通过离婚这种途径解决问题;
后者则更为常见于一方坚决反对离婚,或者存在对于财产分配、子女监护等问题持有异议的情形之下。
在此类情况下,可以选择以诉讼离婚的方式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能够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