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有关强奸罪行的刑事诉讼中,用作提起立案的关键证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所提供的证词,是直接证明强奸行为确实存在的重要证据。
在立案过程中,必须具备犯罪事实这一前提条件,而被害人的陈述则是证明该犯罪事实真实存在的关键证据之一。
其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在立案过程中,必须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因为他们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因此其提供的证据具有较高的直观性。
第三,现场遗留下的物证。
例如,能够证明性行为确实发生过的场所物品类型的证据,比如遗留在现场的嫌疑人、受害者的精斑、血液、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
这些物证通常需要与鉴定结论相结合,以进一步确认其有效性。
第四,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型的证据,例如被撕裂的衣物、衣扣等;
以及遗留在现场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最后,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犯并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物、卫生巾等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