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告方掩藏资产的手法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当案件当事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或者裁判文书之后,他们可能会采取隐藏、转移、变卖甚至毁灭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等非法行为;
第二,在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他们就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达成了协议,那么这种行为也有可能被视为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
第三,被告方可能会利用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来规避债务责任;
第四,被告方可能会将部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者将公司财产(例如小轿车)登记在投资人个人名下以达到隐匿财产的目的;
第五,被告方可能会故意提供不完整或者虚假的财产信息;
最后,被告方可能会选择离开住所地,以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