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犯罪案件中,无法采取简单的“一刀切”方式,将全部业务员一概而论地判定为共同犯罪者。
是否能将业务员纳入到非法吸收罪共犯的范畴,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真正参与了该活动、其扮演的角色及其发挥的作用如何。
同时,必须审视业务员对于所在单位以及与其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究竟有无确切的认识,从而进行适当的区别化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