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得到他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公开他人的微信账号,这无疑严重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十类行为均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首先,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擅自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及电话号码;
其次,违法侵入、搜索他人住宅,或采取其他任何形式破坏他人的居住环境与安静;
第三,未经许可非法跟踪他人行踪,监听他人住所动静,私自安装窃听设备,拍摄他人私密生活场景,肆意窥视他人室内活动;
另外,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者未经当事人允许擅自公开其财产状况;
再者,私自拆阅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并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
此外,调查、刺探他人的社交网络并将其公之于众;
最后,干扰他人的婚姻生活或者对其进行调查、公开披露;
同时,将他人的婚外情生活向公众曝光;
以及,泄露公民的个人资料或者将其公之于众,甚至扩大公开范围;
还有,收集公民不愿意向社会公开的纯粹个人信息。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的宁静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晓、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掌控权,这种掌控权涵盖了防止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其公开范围的决策权。
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保密权、个人通信保密权以及个人隐私利用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人格尊严则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石,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类尊严的价值,保护隐私权也就是维护人的尊严。
隐私权反映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智慧,与此紧密相连,隐私权也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