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仅投保了交强险而导致事故需要承担全部责任时,应在限定的赔偿金额范围内进行相应赔偿。
具体而言,交强险的理赔额度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当超过这一赔偿额度时,则需由肇事方自行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此外,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亦有着明确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到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被保险人并未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任何责任,仍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通常简称为“交强险”,其主要功能在于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受害者(不包含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强制性的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