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危险驾驶案件中的被告人将面临10天至14天不等的刑事拘留期。
而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如果认为其必须被捕,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审查批复。
若遇特殊情况,如犯罪嫌疑人行为恶劣且涉及多项罪名等,审查批复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审查批复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复请求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检察机关。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同时又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