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房产证书上同时署名配偶姓名所带来的优缺点分析如下:
1、优势之处在于,婚后如若面临离婚的困境,即便房产证上仅有一方的姓名,也并不能剥夺未被列入证书内之人应有的权益。
在法律框架下,将双方的名字均刻印在产权证书之上,仅仅是增添了一份额外的保护措施,并且也有助于提高个体的内心安稳感;
然而,2、相应的不利因素在于,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要求双方到场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步骤,这无疑降低了整个业务流程的作业速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