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派出所进行各项工作之后,包括但不限于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处置过程中的调查环节,除特定情况外,当事人不得查阅派出所留存的原始调查记录。
然而,在办案结束之际,若当事人出于民事诉讼的需求,经派出所审查确认后,可以复制相关案卷材料。
然而,对于如上情形,当事人仍需提供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并由受托律师调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