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有确凿的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之情事,那么执行法院经过依法裁决后,可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严厉措施,包括司法拘留与罚款等手段,同时强制收回已被转移的财产以便于执行。
2.倘若被执行人确实无法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有权依法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在此情况下,执行申请人在任何时刻只要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便可立即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请求,且此项权利将永久有效,绝无时效限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