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如下几点:
首先,关于他们的定义便有所不同。
所谓的,“抵押人”,即泛指那类为了确保自身以及他人能够依法履行债务责任,从而主动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士。
这些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身,也可以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外的第三者。
然而,在抵押担保的情形下,实际的抵押人应当依照抵押合同来加以明确界定,在这个过程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那一方当事人便是我们所说的抵押人。
至于“抵押权人”,则是指那些对债务人持有合法债权,并且在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抵押物获得优先受偿的人士。
换句话说,抵押权人正是受到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其次,在权利方面,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权拥有充分的处分权,他们可以选择将抵押权进行让渡,或者利用抵押权为其他人再次设立担保。
除此之外,抵押权人还有权放弃其抵押权,当抵押权被抛弃后,它将会自动失效。
另外,抵押权人还能对抵押权的次序进行自由处分。
相较之下,抵押人则具有孳息收取权,同时他们也具备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例如,他们可以继续设置抵押,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之后,也可以将抵押物进行转让等操作。
此外,抵押人还可以将抵押物进行租赁。
最后,在义务方面,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抵押权人尚未得到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将自动转移至债权人手中,那么这样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如果抵押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抵押财产遭受损害或者价值显著降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此类行为。
在抵押期间内,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决定转让抵押财产,那么他必须将转让所得的全部价款提前支付给抵押权人,或者将这笔款项存入专门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