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如未经授权而擅自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且持有的数量达到一个较大的标准时,那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做出的明文规定,这种行为将被定性为具有刑事犯罪性质。
具体来说,涉及到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这一议题时,如果持卡数量较大,则应当依照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罪来予以正式罪名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