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涉及金额达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用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涉及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且已持续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制定本地区具体执行的数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仅包括挪用者自身使用,亦涵盖为他人所用的情况。
对于多次挪用公款而未能及时归还的情况,其挪用公款的数额将累计计算;
若存在多次挪用公款的情况,且后次挪用的公款用以偿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则挪用公款的数额将以案发时仍未归还的数额为准。
此外,若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中,使用人与挪用人共同谋划、指使或参与了获取挪用款项的策划过程,应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身份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