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车主在停放车辆时遭受停车场内的升降杆的撞击导致车辆受损,则理应由停车场的管理人员负责进行车辆损失赔偿。
反之,如因第三方行为对他人产生了损耗和破坏,则责任应当由实施这些行为的第三人承担。
至于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在未尽到约定之安全保障事宜的情况下,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也是必要的担当。
然而,当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他们仍有权向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