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接受取保候审的期间内,被采取此项措施的人员将无法出境;
而他们必须承诺,接到传唤就应该立即出现。
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在未得到执行机关明确许可的情况下,绝对禁止离开其目前所在的城市或者县区。
如果他们的居所、职业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也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