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所拥有之财产进行分配这一情况,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形来具体分析处理:
首先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总额足以覆盖其所需承担的所有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一法律文书所规定的金钱债务涉及到的多个债权人各自向同一个被执行人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并且被执行人的财产总额足以偿还所有债务的话,由于这些债务都属于同一执行案件范畴内,因此并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
其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总额无法完全覆盖其所需承担的所有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一法律文书所规定的金钱债务涉及到的多个债权人各自向同一个被执行人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但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总额无法完全偿还所有债务的话;
那么根据所有权以及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若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则应按照担保物权设立的时间顺序依次进行清偿。
对于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来说,他们将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来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
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