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两年的刑期确实具备减刑的资格。
在服刑期间,若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监狱法规,积极配合改造工作,并切实产生了忏悔之心或有显著的功绩证明,根据法律的裁定,是可以给予适当减刑的。
对于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不同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处以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其减刑期则不能低于十年。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实产生了悔过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获得减刑机会;
但若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必须予以减刑:
即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的情况;
具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成果的;
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