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就强奸罪而言,其犯罪中止即为被告人自行终止相关行为、或者积极采取预防性措施以成功避免犯罪后果之出现者;
2、针对强奸罪,犯罪中止行为有可能发生于预备阶段之中,亦可发生于已然开始实施强奸行为之后的进程当中;
3、当犯罪嫌疑人具备认识能力且主观认识到自己尚能继续并完成犯罪时,却主动、自觉地放弃了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此时应当被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