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告人以非法目的私自挪用公款五万元,则将被判处为期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该行为属于我国刑法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倘若被告人的这一行为是为了进行个人的盈利活动,或者在长达三个月以上未曾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备资金用途时,他们也会面临着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对于那些将公款挪作他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公益事业的被告人,我们将会对其进行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擅自挪用给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