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判处三年徒刑且具有减刑资格的犯人而言,其减刑的最高限度为一年半,且不能超出此范围。
然而,减刑并非易事,需要满足诸多特定条件,例如在狱中的服刑期是否达到了允许减刑的规定期限、是否积极参与监狱内的教育改造项目以及是否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被判处三年徒刑的罪犯能够得到一年半的减刑似乎并不容易实现。
另外,关于盗窃行为是否必然构成盗窃罪的问题,我们需要具体分析。
对于那些存在小偷小摸行为的人,如果他们因为遭受灾害而生活贫困,偶尔进行的盗窃行为,或者是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并且没有分得任何赃物或者只分得少量赃物的人,通常不将其视为盗窃罪,必要时,相关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罚。
同时,我们也要将偷窃自己家人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照犯罪处理;
若确实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对其与社会上作案者有所区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只要情节轻微,并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就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年龄在16至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的;
2、主动退还所有赃款和赔偿损失的;
3、主动向警方自首的;
4、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未分得任何赃物或仅获得少量赃物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