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人格权乃是指民事主体将其所有的人格利益作为标的物而拥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有着显著的区别。
对于自然人而言,他们所享有的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以及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和配偶权等诸多方面。
然而,关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考虑到它们并不具备生命属性,故不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以及婚姻自主权等相关权利,仅能享有名称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等特定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