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裁决过程中,若涉及到罚金责任条款,则必须严格履行支付义务。
罚金这一刑罚形式,即是指通过强制手段使罪犯向国家缴付特定数额的资金,以作为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
罚金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首先,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其多样性主要来源于犯罪类型的多元性。
例如,我们熟悉的生命刑、自由刑以及财产刑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无疑,罚金刑被划归至附加刑类别之中。
然而,尽管如此,罚金刑依然具备着国家强制力和适用对象特定性的基本特性,对于犯罪者来说,罚金同样是一种刑罚后果。
其次,罚金的执行方式是强制罪犯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这种方式具有专属性。
从本质上讲,罚金实际上是国家对犯罪分子部分财富所有权的剥夺。
再次,罚金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作为审判机构的人民法院,除此之外,任何其他机关均无权对他人或单位实施罚金刑。
最后,罚金只能适用于触犯刑律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而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