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警方必须向待查验人主动亮明其执法证件,依照法律法规展示《人民警察证》。
若交警在执行公务时未能主动展示执法证件,则待查验人有权利进行拒绝。
根据公安部所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穿着制式警服、佩戴完整警号以及各类装备的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无须额外出示警官证。
然而,执法资格证仅为警察内部管理的一种证件,并不对外公开展示。
请您务必明确,此处所提及的证件即为警察证,而非其他类型的执法证。
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大部分警察而言,他们并不会持有所谓的执法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