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父母支付之款项并不必然构成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若在婚内,一方父母向其子女所提供的资金明确表示仅属于其子女个人,此时应被视为父母对于其子女的单独赠予,该笔款项将被确认为夫妻的个人财产,且在面临离婚时不会受到任何分割。
然而,如无明确指定仅为某一方所有,则此笔款项将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从而转变成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