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十分抱歉,据我所知并无此事发生。
请您放心,所有的贷款均为第三方收款方式,具体情况可能因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部分机构提供对公收款服务,另外也有一些机构允许对私放款。
这里所指的第三方收款仅仅只是作为一种资金用途,与借款本身并非存在直接关联。
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贷款申请人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风险。
同时,这也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所明确规定的内容,其中专门提到了一个术语——受托支付。
简单来说,就是当贷款发放后,贷款机构需要按照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所指定的用途将款项划拨至其交易对手手中,而第三方在此过程中并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