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教唆者会被认定为主犯。
教唆犯在作案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在于通过积极地诱导和指示来推动犯罪行为,因此常常被视为主犯之一。
与传统的实行犯不同,教唆犯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行为之中,其本质特征在于借助于言语或其他方式,将自身的犯罪动机传递给他人,使他人按照其意愿行凶杀人。
若被教唆者并未依照教唆者的意愿行事,那么对于教唆犯而言,法律法规可能会给予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教唆犯罪行为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首先,教唆犯须满足客观要件,即必须存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实际行为;
其次,教唆犯在主观上必须具备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再次,教唆犯的主体资格通常要求为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