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抵押车再次进行质押操作是否合法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这是因为在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并不实际占有抵押物,因此也不会对质权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同一财产如已同时设定抵押权与质权,那么在针对该财产进行的拍卖或者变卖过程中所获取的款项,其清偿顺序应当依照登记以及交付的时间先后予以确认。
若需申请办理汽车抵押贷款服务方面的事宜,具体所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首先,借款人须具备稳定的职业背景,且拥有当地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其次,需在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并从事相关职业,同时提交相应的职业及经济收入证明;
第三,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等相关证件;
第四,还需提供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等材料;
最后,借款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本地户口客户需提供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以及合作机构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
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