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单位行贿罪的定罪环节所采用的证据类型大致可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方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机构出具的权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各类笔录资料、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等。
然而,想要将上述种种证据确认为定罪所需的有效依据,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所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均达到相应标准。
在具体收集及审查过程中,务必关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的问题,以确保最终定罪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