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放弃继承之声明具有法律效力的阐述如下:
1.继承人若欲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达这一意愿。
即使采用口头表述,若其本人承认,或者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该事实,同样应被视为有效。
2.继承人若欲放弃继承,其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财产分割之前做出。
如果在遗产分割完成之后才表示放弃的,那么此时所放弃的已经不再仅仅是继承权,而更偏向于所有权的范畴了。
3.在遗产处理阶段尚未结束,或者在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中的过程中,继承人如对先前所做的放弃继承的决定产生反悔,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来决定是否予以认可。
然而,当遗产处理工作全部完成之后,继承人再对放弃继承的决定产生反悔,将不会得到任何的认可。
4.放弃继承的效力,会追溯至继承开始的那一刻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