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理论上,遗失物品和盗窃所得的赃物通常是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
然而,某些情况下,遗失物品以及特定类型的赃物仍可通过善意取得获得合法权益。
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有权人或其他享有权益的个人有权取回遗失物品。
若此遗失物品已经通过转让方式被他人占有,则权益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或者从知晓或应当知晓受让人之日起计算,两年内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
然而,如果受让人是通过公开拍卖或者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商家购买到该遗失物品的,那么权益人在请求返还原物时,必须支付给受让人所支付的相应费用。
当权益人向受让人支付了所付费用之后,便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进行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全面放宽了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范畴,这意味着从此以后,所有涉及刑事案件的赃物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