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盗赃物善意取得可以吗?遗失物和盗赃物均有其原本的所有人,无论物品以何种方式落入何人手中,都应该按规定进行返还。善意取得应该在价格合适、接受者主观意识为善意和转让物品符合法规的条件同时成立时合理的发生。我国公安机关追回的赃物会按规定寻找原主人并退还,其他复杂情形可咨询律师。
一、我国关于盗赃、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物赃款若干暂行规定》第六项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的,而又找到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这里对知情与不知情的买主做出了两种不同的处理规定,体现了对善意占有人的承认和保护。在我国的《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的,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该规定表明,持票人处于恶意取得以欺诈、偷盗而来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出于善意的,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该规定仅仅适用于票据等这类财产性质比较特殊的物品,没有发展为一般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司法解释涉及到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例如,《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诈骗罪中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该解释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物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该解释颁布以后,有学者曾认为,中国司法机关自此已经明确承认了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该司法解释仅仅针对诈骗案件提出的,对于其他赃物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还不能据此认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已经承认了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114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这也就是承认了机动车作为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的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与盗赃物同性质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是对动产或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规定。盗赃物应该适用《民法典》的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也有的学者认为,盗赃物和遗失物都属于占有脱离物,两者在外观上和物理属性上无法区别。《民法典》的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与盗赃物都属于占有脱离物,对于盗赃物应该类推适用《民法典》的三百一十三条关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遗失的物品、盗窃案件赃物赃款的真正所有人有权利追回属于自己的钱款和物品。不止是物品,动植物也可进行追回索要的程序。即使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物品,也必须退还失主。建议在发生相关情况时直接联系公安机关,避免卷入纠纷。被要求赔偿、出现纠纷可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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