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一般的执行流程来看,通常是按照实施的时间顺序依次进行。
然而在实践中,若被执行企业无法履行其欠下的债务义务时,该企业可向相关的司法机构申请启动重整、达成和解或进行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原则,当企业法人面临着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且在此基础上,其拥有的资产尚不足以完全支付所有的债务,亦或是其清楚地显示出了无法妥善履行债务的能力时,便有权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