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无证驾驶以及车辆未悬挂号牌都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这些行为将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
责任的认定通常基于当事人的行为对于该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及过失的严重程度。
换言之,尽管交通违法行为的确也是衡量责任的一个关键要素,但却并非决定责任归属的唯一因素。
以下,我们将详细阐述如何确立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规则:
首先,若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离现场,导致现场状况发生变化,相关证据被销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准确核实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那么逃离现场的当事人就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再者,如果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那么他们也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后,如果由于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引发了交通事故,那么根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于事故的实际影响及其过失的严重程度,可以分别判定他们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此外,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从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各方当事人都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反之,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