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即便拾得者已经将遗失物品售予他人,失主依然有权索回,然而在此之前,应自知晓或有理由得知权益被转移之日开始算起,两年之内向接收方提出返还该物品的恳求。
除此之外,在要求返还遗失物品时有两种情形需加以考虑:
第一种情况为拾得者是通过公开拍卖的途径,或是向具备经营资格的商业机构出售了遗失物品,若在此种前提下,失主欲取回遗失物品,则必须向接收方支付其购买时所付出的相应款项;
待失主完成支付之后,便可向拾得者进行追偿。
第二种情况为拾得者并非通过前述方式而是以其他方式转让了遗失物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失主在索回遗失物品时无需向接收方支付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