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您发现派出所制作的笔录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但由于已经签署并按下了手印,因此要想推翻这份笔录,必须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此时,您可前往派出所向相关人员陈述状况,申请进行第二次询问或讯问笔录的记录。
然而,这里有个风险在于办案民警并不一定会答应您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提出充分且合理的理由以及依据。
从证据效力的角度来看,通常情况下,第一份笔录的证明力度要大于后续的笔录。
因此,您需要对自己先前所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部分做出合理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