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其明确规定包括:
(1)针对因民间纠纷引发、且涉嫌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等犯罪行为及侵犯财产罪行的案件,若该类案件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均可适用此制度;
而对于那些除渎职犯罪以外、有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亦在此适用范围之内。
(2)需特别强调的是:
累犯者将无法享有刑事和解程序所带来的便利。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涉及到交通肇事案件与轻伤案件的刑事和解案例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刑事案件皆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即便达成和解协议,对方仍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不过在处罚力度上相对较轻而已。
同时,刑事和解制度也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