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知,盗窃罪的主要量刑范围如下:
首先,若犯罪行为人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且其数额较大,或者存在诸如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乃至扒窃等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则应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该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处以罚款,或者仅处以罚款;
在此之中,所谓“数额较大”,即指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了一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以上的程度;
其次,若盗窃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则应依法判处行为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再者,若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则应依法判处行为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关于罚款的具体金额,我们可以明确得知:
一千元以上,但不超过盗窃数额的两倍;
若未涉及到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准确计算时,罚款的金额应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