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教育工作者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若此行为导致受害方仅为轻微身体损伤,该教育工作者将会面临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通常情况下将被判处五天至十天的拘留,同时还需支付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可是如若教育工作者对他人造成了轻伤甚至更严重的身体损害,那么便已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