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个人工资卡并非适宜用作抵押贷款之凭证。
工资卡,作为银行发行的一种基本的储蓄卡,其本身并未被赋予抵押贷款所需的资质特征。
这主要源于用于贷款的抵押物品,严格要求必需具备特定的市场价值,如房产或车辆等。
因此,以工资作为抵押物申请担保贷款,在实际操作中是无法实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明文规定,工资收入并不具备作为担保抵押贷款的法定条件,然而当事人可选择使用工资收入进行个人信用贷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