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原则下,对于涉及非法拘禁罪名的犯罪分子,若他们在犯罪活动中所展现出的情节较为轻微,且同时符合法规所框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则可以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施一定程度的限制。
然而,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采用自伤、自残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等群体,通常不被允许适用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