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之间的差异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二者所侵害的客体以及具体针对的对象皆有异同。
其次,挪用资金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其所针对的对象则是这些机构的资金;
然而,职务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其所针对的对象则是这些机构的财物。
再者,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本质上是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触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至于挪用公款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则是公款的使用权,且行为人在挪用公款之后必然会占据该笔款项,部分情况下甚至可能从中获取利益。
然而,所有权包含着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四项相互关联但又具备相对独立性的权利能力,
因此,对于所有权权利能力的侵犯也必然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
尽管如此,所有权受到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机构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果擅自挪用上述机构的资金,同样应当视为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