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程序中,记录口供的总时长通常不会超过12个小时,而最长期限则为24小时。
此外,对被传唤或拘传人员的限制是,其连续接受讯问的时间不能超出12小时;
如果案件情况特别严重且复杂,涉及到需要采用拘留或者逮捕等严厉的强制手段来处理的话,那么相关的讯问时间最多也只能延长至24小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