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达到五年期限且尚未获得完整所有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并非可以任意私人支配的资产,亦非继承人具有合法权利继承的范畴。
必须在此类住房满足设立年限认知之后,方有可能被继承人合法继承。
倘若继承人也满足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之资格标准,则可提出申请继续持有并享有此套住房的使用权。
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方可正式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待到设立年限期满之后,便可将其视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