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选举法》相关规定,对于村民小组长的选举,须首先召集并主持相关的村民小组会议,且在会议上获得至少超过半数参会人员的赞成票方可生效。
同时,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也必须经过该村民小组会议的公开推选产生。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即可以进行连选连任。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