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过程中,当其他各级法院察觉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存在潜在错误时,并且经过仔细评估认为有必要重新展开案件审理工作,应当将该发现提交至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以做出最终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治社会中法院拥有对自身所作出的判决及裁定进行纠错的合法权力,因此各级法院有权暂停原有判决的执行工作,并依法重组新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
此外,当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时,有权启动提审程序或者指派下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若选择指派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则在下级人民法院完成重新审理后,需将新的审判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
同样地,上级人民法院在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时,也可采取提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方式,同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其能够及时纠正错误。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